惠农区统计局2008年度政务公开内容
一、统计单位登记和年检办事程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统计单位都应办理统计登记,惠农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由石嘴山市统计局负责办理统计登记。
1、惠农区统计局可代理石嘴山市统计局发放《统计登记证》及相关资料。
2、按照在地登记原则和市区职权划分,惠农区统计局不受理统计单位的登记申请等手续。在惠的中央驻惠单位一律到石嘴山市统计局办理统计单位登记,对《统计登记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年检。
办理科室:石嘴山市统计局法规科。
二、统计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申领和年检办事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凡本宁夏境内的各类专、兼职统计人员,都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统计证》,实行持证上岗。
1、《统计证》的申领,在石嘴山市统计局办理。考试报名工作一般在每年二季度进行。凡需申领《统计证》的人员,应填写《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印章,送石嘴山市统计局审核。市统计局根据申领条件,组织申领人员参加相应知识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统计证》。申领人需递交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
2、《统计证》年检,于当年四季度进行。由单位或统计人员本人携《统计证》及盖有所在单位印章的《统计证年检呈报表》(按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还需带《继续教育证》),到石嘴山市统计局办理,并缴纳由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
三、统计调查项目(报表)审批备案办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的规定,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它部门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以及其它单位跨市地组织的统计调查,均须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需备齐以下文件:
(1)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公函和《宁夏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2、宁夏统计局在收到部门和单位正式申请报告和《宁夏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时间为准。
3、经审批或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必须在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未标明法定标识的统计调查作非法统计调查处理。法定标识包括:(1)表号;(2)制表机关;(3)批准机关/备案机关;(4)批准文号/备案文号;(5)有效期截止时间。
办理处室: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 。
四、统计执法检查办事程序
为规范本局对有关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办事程序。
1、本局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检查计划由统计局业务人员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本局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2、本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本局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3、本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宁夏行政执法证》。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4、本局统计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结束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局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2)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3)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本局统计检查人员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不得收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联系人:安玉林 联系电话:0952-3011228
五、统计行政复议办事程序
为保证依法行政,保障统计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树立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事程序。
1、当事人对惠农区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区一级统计局没有依法办理有关资格证等证书以及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对区一级统计局作出的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资格证等证书不服,可向石嘴山市统计局申请复议。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六、统计局政务公开机构及工作人员
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姜淑萍任组长,副局长毕敬霞、安玉林为成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局 长:姜淑萍 主持全局工作、分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财务、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办公电话:3022616 手机:13995265979。
副局长:毕敬霞 分管综合、规模以上工业、商贸、投资统计、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和自治区统计经费会计工作。办公电话:3011698 手机:13995220689。
副局长:安玉林 分管农业、人口统计,普法及统计执法检查,负责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办公电话:3011228 手机:13995220088。
李新福 负责办公室文秘,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建设具体工作。 办公电话:3018511
闫永生 负责综合统计,基本单位维护,人口抽样调查。办公电话:3018511
吴少军 负责农业统计、信息管理。办公电话:3018511
岳惠珍、李 萍 负责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能源和投入产出统计,办公电话:3012160
李昕明 负责商业餐饮服务业统计。 办公电话:3011228
孙学娟 负责投资建筑统计和单位财务报帐员工作、妇女儿童监测工作。办公电话:3012160
陈万金 司机兼档案管理 。手机:13909566605
赵 丽 负责收发和其它工作。办公电话:3012160
(三)联系方式:办公地点惠农区区政府大楼5楼。
邮 编:753200 办公室电话:3018511 传 真:3012160
惠农区统计局
2007年11月20日